香港专才移民计划可以买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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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原告:郭某

被告一:深圳某海外商旅公司

被告二:刘某(被告一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

案件亮点:通过被告一购买香港专才移民计划。

       被告一的许可经营项目包括包括为公民出国定居、境外安排、签证申办及相关服务。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二向原告及其配偶推荐各种不同途径的香港移民计划,其中包括“香港专才计划”,yi聊天记录包括下列内容:“资料给律师看过了没有问题,我们的渠道不会乱选……对接机构承诺负责七年”。

       2019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办理“香港居民身份证”专才移民专案咨询服务合同》,载明:办理费用包括甲方收取中介服务费人民币10万元,海外律师服务费及专案管理费等第三方服务费人民币125万元整。签订本合同三个工作日内须交付人民币30万,提交整套申请材料至香港入境署后三个工作日内须交付人民币40万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并及时支付获得香港居民身份证后7年内的工资、社保(强积金)、保险、税收费用,上述费用中的工资由被告一指定的香港会计师事务所代发到原告的工资卡上。被告一负责为原告提供七年的雇主及相关工作合同。

       2019年4月22日,原告向被告二个人账户转账支付30元。2019年5月经原告催问,被告工作人员称雇主已经找好,公司名称是ABC LIMITED”。两被告为了帮原告在香港地区寻找到能够匹配且愿意配合的公司,已向上海某公司支付了9万元费用。

       2019年6月,原告通过自行向香港公开大学申请入学,获得该校录取后自行办理入港签证。7月,获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批准。2020年4月,原告要求被告二返还已收取的服务费30万元,被告二拒绝。

原告:被告搞的是非法移民,收了30万元都不干活,所谓的律师、雇主都是被告二捏造出来骗取原告钱财的借口。

两被告:原告之前是告知被告暂停申请,而现在要求解除合同,这可以视为原告向被告提出终止合约或者身份证的申请,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已交的费用不予退还。

     《办理“香港居民身份证”专才移民专案咨询服务合同》无效;被告一向原告返还已交服务费30万元的80%即24万元。

No. 01


法律适用

       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涉案《办理“香港居民身份证”专才移民专案咨询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虽合同内容涉及为公民提供办理香港地区居民身份的协助服务,但基于双方均为内地居民及法人之主体身份及基本法律事实发生在内地的事实,同时基于相应法律事实的发生时间,依照相关法律适用规则,本案应适用合同订立及履行行为发生时的内地法

No. 02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经双方质证认可并经由内地互联网可登录查询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以下简称香港入境处)官网公开发布的《专业人士来港就业入境指南》载明:“Ⅰ.引言——1.本指南旨在为有意前来/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就业的专业人士,概述有关的入境安排。2、具有香港特区所需而又缺乏的特别技能、知识或经验的申请人,可根据一般就业政策申请来港工作。一般就业政策不适用于内地的中国居民,而内地中国居民则可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申请来港工作。Ⅲ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申请资格:16.具有香港特区所需而又缺乏的特别技能、知识或经验的内地中国居民,可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申请来港工作。17.根据内地输入人才计划来港就业的申请,如符合下列准则,可获考虑批准:……(b)申请人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c)确实有该职位空缺;(d)申请人须已确实获得聘用,而从事的工作与其学历或工作经验有关并且不能轻易觅得本地人才担任;以及(e)薪酬福利须与当时本港专才的市场薪酬福利大致相同。”

       法庭查明事实能够清晰反映,原告并非因得知香港地区某企业发布了需要“特别技能、知识或经验”的招聘广告而作为相应的内地人才前往应聘、约谈,而是反之由被告一为其匹配相关公司后形式上补登招聘广告,甚至原告需“自行承担7年内的工资”,而被告一则负责为原告提供“七年的雇主及工作合同”;事实上,原告根本不知道被告为其匹配的香港地区企业具体是什么公司、需要做什么业务,也从未与之进行过真实的应聘及薪酬待遇洽谈。

       故,两被告向原告推荐并提供服务的移民计划,实际上是以原告自行付费的方式换取香港地区某企业与原告建立形式上的雇佣关系从而使其符合香港入境处推行的“输入内地人才计划”之申请资格,完全违背该计划作为一项旨在引进内地特定人才、解决香港企业人力需求、提升香港企业竞争力之公共政策的初衷和目的;占用了真正符合“香港特区所需而又缺乏的特别技能、知识或经验的内地居民”之配额,扰乱了香港地区与内地间人才流动引导及入境事务管制的公共秩序,损害了两地的社会公共利益。

       至于两被告相关行为是否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并非本案民事纠纷审理对象,本案中不作认定。

No. 03


双方过错

       被告一虽已付出部分劳动及专业知识,仍需依法向原告返还因涉案合同所取得的大部分服务费;对具体的过错比例,尽管被告一具有为公民出国定居提供咨询及服务的许可经营资质,作为专业的市场主体需承担绝大部分的过错责任。

     从双方签约前后的聊天内容来看,原告是本科学历,其配偶是研究生学历,作为具有高学历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相应安排涉及对相关公共政策进行不当利用的事实也实非懵懂无知的,亦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本院酌情认定为服务费的20%(直接折抵后由被告返还服务费的80%),相应利息请求不予支持。

       另,被告二未举证证明被告一的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应当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至于两被告相关行为是否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并非本案民事纠纷审理对象。 

 

潜台词:香港涉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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