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居香港的客户关心的问题:正在办香港投资移民,我在香港的金融资产还会被披露回内地吗?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14年7月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AEOI),CRS就是该“标准”的构成部分,规定了金融机构收集和报送外国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账户信息的相关要求和程序。
Q
正在办香港投资移民,我在香港的金融资产还会被披露回内地吗?
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您目前是否可以通过投资移居的方式获得香港身份?
虽然以前内地居民移居香港的入境计划确实包括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俗称“投资移民”),但是,自2015年1月15日起,香港特区政府就已经暂停了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即香港投资移民只能处理2015年1月14日之前已经提交的申请。而且,即使您已经是该计划中的申请人,还需要7年中在香港持续居住达到一定期限,才能在7年期满后申请移居身份转正。
然后,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如果您目前确实尚在办理香港投资移民过程中,您是否属于CRS框架下信息交换涉及的账户持有人?
我们知道移居申请流程是有一定时间期限的,要经过“评估—整理材料—递交申请—等候甄选—获取批准通知书—面签—获取批准通知书—办理居民身份证—申请永久居住”等一系列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您的税收居民身份可能存在以下几种不同阶段的变化。
阶段一:即将移居或正在办理移居,但仍为内地税收居民。
此时,如果您原来在香港的金融账户是以内地身份信息开户的,那么现在您作为非香港税收居民,香港金融机构需要收集您的信息,以备未来的信息交换。不过截至2017年10月14日,内地和香港尚未签订双边协议,账户信息披露暂时还没有时间表。
阶段二:原为内地居民,已获得了香港临时身份证,但未转变户籍。假如您在香港居住时间较长,可能已经构成香港和内地双重税收居民身份。
而何谓香港税收居民呢?通常包括:通常居住于香港的个人;在某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180天或在连续两个课税年度(其中一个是有关的纳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300天的个人。
双重税收居民身份在不同国家(地区)投资或开立账户之后,需要按照当地法律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尽职调查和身份披露的主要责任仍是客户本人。无论是内地还是香港,故意隐瞒个人信息都会触犯相关法律,并将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因此,您仍要如实填报您的账户信息以及税收居民身份。不过目前还没有香港将信息交换到内地的时间表。
阶段三:原为内地居民,但已转变为香港永久居民,内地身份证已经注销,并且长期在香港居住,彻底断掉跟内地的关系往来,不再是内地税收居民,是且仅是香港税收居民。
上文我们已经提到,2017年1月1日之后的新开立账户,全部需要填报《自我证明》。但如果已经是香港税收居民,且不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填报的信息就不在交换给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部门的范围以内了。
总结来说,即便您正在移居过程中,仍需区分您是哪里的税收居民。如果同时是两地的税收居民,需参考双边税收协定的规定。
一般来说,税收居民的判断标准,按照先后顺序,依次包括如下内容:
(1)永久性住所:首先进行永久性住所判断。应认为仅是其永久性住所所在缔约国的居民。
(2)重要利益中心:如果在缔约国双方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缔约国的居民。
(3)习惯性居住地: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缔约国任何一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民。
(4)国民:如果其在缔约国双方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认为仅是其国民所属缔约国的居民。
(5)两地税务主管部门协商:在其他任何情况下,缔约国双方主管部门应通过协商解决。
声 明
本文摘自王芳律师家族办公室法税团队编著的《CRS全球新政实操指南》一书,并做了相应删改,内容已经作者授权。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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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芳律师家族办公室法税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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