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清代台湾移民政策与移垦社会的定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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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清政府为了加强对大陆对台移民的管理,曾经实行严格的给照渡台与两岸对渡制度,以及严厉的禁止携眷政策,并严禁无照偷渡。在这样严苛的制度与政策规定之下,大陆移民仍然源源不断地前赴台湾,为开发台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正是在清政府实行与内地一体化政策推动下,清代台湾形成了以闽、粤移民为主体而与内地同质性的移垦社会,并与大陆社会实现同步变迁,从而成为大一统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关键词]清代台湾 移民政策 移垦社会

作者| 李细珠,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摘自《广东社会科学》2021年第2期P87-99)

台湾岛上的居民除了原住少数民族以外,主要是来自大陆福建、广东的移民。大陆移民迁台,清代是颇为关键的环节。清政府为了加强对大陆对台移民的管理,曾经实行严格的给照渡台与两岸对渡制度,以及严厉的禁止携眷政策,并严禁无照偷渡。在这样严苛的制度与政策规定之下,大陆移民仍然源源不断地前赴台湾,为开发台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正是在清政府实行与内地一体化政策的推动下,清代台湾形成了以闽、粤移民为主体而与内地同质性的移垦社会。关于清代台湾移民政策,学界相关研究成果较多,但并非题无剩义。本文拟在既有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检视各项政策的来龙去脉,重新审视台湾移垦社会的性质,以期有助于深化对清代台湾史的认识。


一、给照渡台与两岸对渡制度

康熙统一台湾后,在治理与开发台湾的过程中,大陆移民逐渐涌向台湾。为了加强相应的管理,清政府实行给照渡台与两岸对渡制度,试图把渡台移民纳入规范的政府治理体系之中。

台湾为边陲海岛,设治之初,百废待兴,遍地荒芜,“地广人稀,萧条满眼,蕞尔郡治之外,南北两路,一望尽绿草黄沙,绵邈无际。”有鉴于此,首任诸罗知县季麒光曾建议“招集丁民”,赴台开垦,有谓:“台湾自伪郑归诚之后,难民丁去之,闲散丁去之,官属兵卒又去之,卑县设法招徕,虽时有授附籍之人,然重洋间隔,闻多畏阻而不前。况南北草地一望荒芜,得人开垦,可成沃壤,合无请照昔年奉天四州招民之例,……广劝召募。在贫民有渡海之资,相率而前,到台之日,按丁授地,并将伪遗生熟牛只,照田给配,按三年起科之令分则征收。不特人民汇集,抑且野无旷土,田赋日增,国势军需有攸赖矣。”随着政府设法招徕移民,福建、广东赴台谋生之人日多,“为士、为农、为工贾者,云集影附”,其间也是鱼龙混杂,“奸宄之徒,潜踪匿影于其中,每每不乏也。”康熙四十一年(1702年),台湾知县陈瑸建议清查,一方面是利用保甲制度清查在台不法之徒,立即押解回原籍;另一方面是严格查验来台移民照单,并以此照单对该移民在台进行严格管理。在此,陈瑸对赴台移民提出了给照渡台的基本主张,有谓:“宪牌申饬厦门、金门、铜山把口各官,于商船载客渡海,不得因有货物,便轻填上报单,须把口官逐名验有本地方官照票或关部照牌,方许渡载。至台湾把口官悉照原报单内逐名验明,方许登岸,仍著本人带照单、照牌赴台湾所属该县印官验明记簿,以便安插查考。日后有非为作歹,即查照原簿逐回本籍收管。如此不但本人有所顾忌而不敢轻为非法,并一切逃仆、逃厮与内地无籍奸棍,假客渡海之计,亦无处躲闪矣。”此即清政府给照渡台之制的原初动议。

从上述陈瑸的建议看来,清政府实行给照渡台之制最早应在康熙四十一年(1702年)之后。但不久就出现“无照偷渡”现象,大量福建、广东无业游民以“偷渡”的方式涌进台湾,引起台湾地方官的担忧。康熙五十年(1711年),台湾知府周元文向福建督抚建议严禁“无照偷渡”,并进一步阐述严格实行给照渡台之制,有谓:“嗣后凡有内地人民欲来台郡,必于原籍该县具呈开明。其入籍者,必开明前赴台湾某县某里或某坊、某社,依傍亲友某人;其探亲友者,亦必开明所探亲友之住址、姓名;其贸易者,亦必开明住宿之铺户姓名,方准给照。其探亲友并贸易之照内,仍开明回籍限期。此外,凡文武衙门非奉公差遣,不许滥给照票,仍照现行之例,俱由厦门防厅验明出口;到台经台防厅验明,转发该县查明。照内开载取具所探之亲友或住宿之铺户结存案。其入籍者,即追销照票,准其入籍;其探亲友并贸易者,仍查照前限驱回。如此,既不阻其来路,又可慎其稽查。倘仍有不请县照偷渡者,必非良民,俱照私越关津例,逐名惩处,押回原籍。则立法严,而奸民庶知敛迹矣。”福建督抚批:“过台人民,著令各道稽查给照。”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清政府核准了福建督抚与台湾地方官关于内地人民给照渡台及入台籍的举措,规定:“内地往台湾之人,该县给发照单。……如有良民情愿入台籍居住者,令台湾府、县查明,出具印文,移付内地府、县知照,该县申报该道稽查,仍令报明该督、抚存案。”

康熙五十七年(1718年)二月,闽浙总督满保奏陈内地船只到台湾必须从厦门查验之后出洋,经澎湖到台湾;从台湾回程,也是查验之后,经澎湖回到厦门。台海两岸人民来往,必须由地方官给照,严禁无照偷渡,违者应受到相应处罚。有谓:“至于台湾、厦门,各省本省往来之船,虽新例各用兵船护送,其贪时之迅速者,俱从各处直走外洋,不由厦门出入。应饬行本省,并咨明各省,凡往台湾之船,必令到厦门盘验,一体护送,由澎而台。其从台湾回者,亦令盘验护送,由澎到厦。凡往来台湾之人,必令地方官给照,方许渡载。单身游民无照者,不许偷渡。如有犯者,官兵民人,分别严加治罪,船只入官。如有哨船私载者,将该管官一体参奏处分。”此奏经兵部等衙门议覆,得到清廷允准。至此,清政府给照渡台之制进一步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满保奏折明确地提出厦门为内地人民到台湾的唯一出洋口岸。关于台海两岸对渡制度,既往研究认为康熙二十三年或二十四年(1684年或1685年),就开辟了两岸第一条对渡航线,即福建厦门与台南鹿耳门对渡航线。不知所据为何,其实有误。台湾知县陈瑸在康熙四十一年(1702年)提到厦门、金门、铜山三个口岸要严格把好查验关,可见当时厦门并不是唯一的渡台口岸。康熙五十年(1711年),台湾知府周元文描述无照偷渡者“其自厦门出港,俱用小船载至口外僻处登舟;其至台,亦用小船于鹿耳门外陆续运载,至安平镇登岸,以致台、厦两同知,稽查莫及。即间有拿获通报者,亦不过千百中之十一耳。”这时过台之人均由厦防同知与台防同知查验,厦门与台南鹿耳门是两岸对渡正口,无照偷渡者也是从这两个口岸边上进出,可见此时应该已经开辟了从福建厦门到台南鹿耳门的对渡航线。正因为如此,康熙五十七年(1718年)闽浙总督满保才特别强调所有赴台船只与人民必须到厦门查照出洋。

从福建厦门经澎湖到台南鹿耳门对渡航线的开辟在康熙四十一年(1702年)至康熙五十年(1711年)之间,这是台海两岸对渡的第一条航线。这条航线是台海两岸商贸交流与人员流动的正规渠道,也是大陆移民赴台的正途。赴台移民从本籍府县取得照单,到厦门海口由厦防同知查验合规即可出洋,经澎湖到鹿耳门港由台防同知验明无误即可登岸。厦门是福建到台湾重要的出口港,明末以来即便如此。鹿耳门港靠近台南府城,荷据与明郑时期便是东西洋及台海两岸贸易重要港口,有台湾的咽喉之称。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台湾县志》称:“鹿耳门港道窄狭,仅容一舟。外则有铁板沙线,隐伏于南北波涛之中,舟触之,无不立碎,实台湾之咽喉。”鹿耳门因其地理位置一度成为台湾重要港口,但实际上鹿耳门并非天然良港,水道多沙,日积月累,逐渐淤塞。到乾隆中后期,鹿耳门以北的彰化县鹿仔港兴起,“烟火数千家,帆樯麇集,牙侩居奇,竟成通津”,成为台湾与内地通航的另一个重要港口。

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福州将军永德奏请开辟从台湾彰化县鹿仔港到福建泉州晋江县蚶江口的对渡航线,有谓:“台湾北路诸罗、彰化等属,由鹿仔港从蚶江一带进口较为便易,台地北路商贩贪便取利,由此偷渡。莫若于鹿仔港、蚶江口照厦门、鹿耳门之例,设立专员管辖稽查,听命自便。”清廷谕令闽浙总督富勒浑、福建巡抚雅德会同永德妥议具奏。富勒浑等人赞同因时制宜,在厦门鹿耳门对渡航线之外开辟蚶江鹿仔港航线,“除厦门往台一切船只仍遵定例,由鹿耳门挂号验放出入外,应请将蚶江口船只逐一清查,登记册档,准其挂验出口渡台,在鹿仔港报验,俟回棹时一体验放;倘风信靡常,偶有漂泊收口,察无弊窦,始准放行,俾定例既无更改,而蚶江、鹿仔港往来船只均有稽查,较前倍为详慎。”他们详拟稽查章程,建议将福宁府通判改驻蚶江口、台湾府理番同知移驻鹿仔港,负责稽查验放事宜。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清政府正式开辟蚶江口到鹿仔港对渡航线。这是台海两岸北路航线,与厦门到鹿耳门对渡的南路航线并列,形成南北两路对渡格局。

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在平定林爽文事件之后,协办大学士福康安奏陈善后事宜,以台湾淡水厅八里坌港口繁盛,建议明设官渡,一体给照验放,以清私渡之源,即开设八里坌海口与福州五虎门对渡航线,得到大学士阿桂等人赞同。清廷谕令福建督抚稽查办理。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闽浙总督觉罗伍拉纳、福建巡抚徐嗣曾奏陈八里坌设立正口官渡,要严防胥吏查验时勒索留难,控制商船搭载民人价格,严查附近其他海口,以尽可能杜绝偷渡。清廷谕令军机大臣议奏,大学士阿桂等建议迅速行知福建督抚遵照妥办。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初,闽浙总督觉罗伍拉纳、福建巡抚徐嗣曾又会奏酌议淡水八里坌对渡五虎门设口章程,规定五虎门出洋由福防同知查验,八里坌收口由淡水同知查验。八里坌与五虎门对渡航线的开辟,有助于台海两岸北路商贸的交流与移民的流动。

台海两岸各开三口分别对渡,管理较为方便,但规定死板,在具体运作过程中于商民亦有所不便。嘉庆十五年(1810年),闽浙总督方维甸奏称:“台湾商船,向来鹿耳门港口对渡厦门,鹿仔港对渡泉州蚶江,八里坌港口对渡福州五虎门,各有指定口岸。然风信靡常,商民并不遵例对渡,往往因牌照不符,勾串丁役捏报遭风,既可私贩货物,又可免配官谷,弊窦甚多,应行酌改章程。”他建议“嗣后准令厦门、蚶江、五虎门船只通行台湾三口”,即不再限制分别对渡,而是福建三口与台湾三口互相通行。清廷谕令“著照该督所请行”。台海两岸各口互相通行,更加有利于商民往来。

道光六年(1826年),闽浙总督孙尔凖奏请增设台湾彰化县海丰港(五条港)、噶玛兰厅乌石港为通航正口。一是有鉴于彰化鹿仔港沙淤流浅,港道迂回狭窄,日显衰颓之势,而介于嘉义、彰化之间的海丰港(五条港)则因溪水汇注,冲刷甚为深广,日渐兴盛起来,可因势利导,把海丰港(五条港)增设为正口,仍归鹿港同知经理。二是噶玛兰地处台湾后山,盛产米谷,日用货物不足,福州、泉州等地商民载日用货物,经乌石港前往易米而归,两相裨益,如果严禁,则商贩不通,不如增设正口,以利民生。乌石港出入商民船只由噶玛兰厅头围县丞查验,严禁偷渡。孙尔凖的建议得到清政府批准。

海丰港(五条港)、乌石港增设正口之后,加上原有鹿耳门、鹿仔港、八里坌三口,台湾对福建通航增加到五口,与福建之厦门、蚶江、五虎门三口,共同构成台海两岸商民往来交流的网络。这些正口也是大陆移民领照前往台湾的正规通道。


二、禁止携眷政策与无照偷渡

在大陆移民不断涌向台湾的过程中,清政府在实行严格的给照渡台制度的同时,也曾实行过严厉的禁止携眷政策;其中频繁地出现无照偷渡现象,又是清政府一再厉行严禁而始终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

康熙统一台湾之后,何时实行禁止移民携眷政策,没有明确的记载。这个政策应该与给照渡台之制相关,最早只能从康熙四十一年(1702年)算起。起初,赴台官员携眷似无限制。康熙六十年(1721年)朱一贵事件发生时,台湾不少文武官员携带家眷逃往澎湖,当年清政府明令规定:“嗣后文武大小各官,不准携带家眷。”至于清政府为何要禁止一般移民携眷,雍正五年(1727年)户部议覆闽浙总督高其倬所奏允许有条件给照搬眷时,有谓:“旧例闽、粤人民往台垦种者,所有妻眷一概不许携带,止许只身在台,而全家仍住本籍。盖在台虽为游民,而在本籍则皆土著。今若令其搬眷成家,是使伊等弃内地现在之田庐,营台地新迁之产业,在民间徒滋烦扰,非国家向来立法之初意。”这说明此前清政府确实有禁止闽、粤赴台民人携眷的定例,主要是对移民举家迁台造成本籍与台湾两地纷扰的担忧,其实还有担心台湾成为移民反叛基地而有把其家眷作为人质的不便明言的隐忧。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赴台移民增多,有不少移民已经有稳定的产业与居所,清政府不得不考虑其携眷定居的现实问题,因而有限度地开放赴台移民携眷,也就势在必行了。

雍正十年(1732年),广东巡抚署广东总督鄂弥达奏请允许赴台移民搬眷,有谓:“民人之立业台湾者数十万,彼既愿为台民,凡有妻子在内地者,许呈明给照搬眷入台,编甲为良,则数十年之内赤棍渐消,人人有室家之系累,谋生念切,自然不暇为非。”经大学士鄂尔泰等议准施行。次年初,福建总督郝玉麟等奏请流寓在台民人准其搬眷,只准搬取妻子,不准搬取族人,有谓:“若不指出许搬眷口,则奸民必有乘机携带亲族人等之弊。臣等悉心斟酌,凡在台客民只许搬取内地妻子,以系其身心,其余概不许携带。”户部尚书张廷玉等议覆,得到清廷允准。随后,郝玉麟又奏请允许台地客民原籍之祖父、伯叔、兄弟及眷妇之父兄弟侄等骨肉至亲,经地方官查明实情,取具邻族保结,给与印照,由厦防同知查验,配船过台,到台地探望亲人,在台最多不得超过五个月,必须回到原籍,以杜偷渡潜住之弊。雍正皇帝朱批:“斟酌协当而为之,务令属员实力奉行,方于事有益。”

雍正十二年(1734年),在允许民人搬眷的同时,也出现了恳请允准官员搬眷的呼声。内阁学士柏修奏称:“台湾文武官员,例不准带家眷。臣思若止莅任二年,自应恪遵定例。如在台年久,连历数任,不带家口,其中官员或有嗣续无人,独居海外,未免先祀为忧。仰恳圣恩,除满汉巡察外,准令台湾大小文武官弁有情愿带家眷者,听其自便。如此则文武各员愈加感激奋勉,下尽职守,上报洪恩,于台湾地方更有裨益。”台湾道张嗣昌禀请福建总督为尚无子嗣的知府尹士俍上奏“准其买一妾过台,以育子息”,并进而呼吁准许台湾文武官员携眷,有谓:“抑本道更有请者,台地民人已蒙皇仁,准其搬眷。唯台地文武各官俱孑然一身,在宪台自有深心,本道何敢置议?但向所谓建城垣、搬民眷之不可行者,今俱准行矣。本道到任以来,见台地各官虽黾勉供职,而中心究不无内顾之忧。可否照民间之例具题,准其妻子过台。则台地各官无室家之虑以分其心,愈当竭力报效。且其中之无子者亦可以启裕后人,海外臣工更戴皇恩宪德于无既矣。”后经福建总督郝玉麟奏准,清廷有条件地允许赴台官员搬眷,规定“调台官员年逾四十无子者,准其携眷过台。”

乾隆四年(1739年),闽浙总督郝玉麟奏称,自雍正十年(1732年)署粤督鄂弥达奏准令在台流寓之民搬取家眷,定例将及八年,本为善政,但却有奸民或捏称妻媳姓氏,或多报子女诡名,或通同奸棍,领出执照,贿顶渡台,弊端百出。他建议:“再定一年之限,出示通晓,如有业良民未搬家眷过台者,务于限内搬取,逾限不准给照。若有偷渡,照例治罪。”奉旨允行。从雍正十年(1732年)到乾隆五年(1740年),是第一次实行有条件开放移民搬眷政策。

乾隆九年(1744年),巡台给事中六十七等从严禁无业游民偷渡但不能隔绝亲情的理念出发,建议在台置有产业的良民可以搬取直系亲属。有谓:“嗣后内地游旷之民仍照例严禁偷渡,不准给照外,其有祖父母、父母在台而子孙欲来侍奉,或子孙在台置有产业而祖父母、父母内地别无依靠,欲来就养,或本身在台置有产业而妻子欲来完聚者,准其呈明内地原籍地方官查取地邻甘结,给与印照来台,仍报明台籍厅、县,俟到台之日查取确实,令伊祖父母、父母及子孙认令编入家甲安插。倘有假冒捏饰等情,解回原籍,与出结之地邻一并照例治罪。其伯叔父母兄弟及侄概不准混行指称呈请给照,以致台地游民聚集众多,有妨生计。倘内外地方汛口员弁见有嫡亲眷属给照之条,遂将偷渡禁约渐生懈弛,查明分别严参,交部处分,如此庶安分良民生命获全,而无籍棍徒亦不致藉端滋事矣。”乾隆十一年(1746年),户部与闽浙总督马尔泰议准施行,清廷从之。乾隆十二年(1747年),闽浙总督喀尔吉善奏陈上年从六十七等奏开放搬眷未定有年限,滋弊甚深,“请自本地五月为始,定限一年,出示晓谕,如在台民人,尚有家眷未搬,及内地之祖父母、父母、妻子欲往就养者,照例详细确查,给照过台,饬令内外汛口文武员弁,严加查察,逾限不准给照,倘不行详查,致有贩掠顶冒情弊,一经察出,严参究治。如此定限,自六十七等奏准以来,又经两年,不为不久,其实在有眷良民,已得搬移团聚,而奸徒匪类,亦不致顶冒滋弊矣。”奉朱批:“著照所请行。”从乾隆十一年(1746年)到乾隆十三年(1748年),是第二次实行有条件开放移民搬眷政策。

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福建巡抚吴士功奏请允许在台有业良民给照搬取嫡系亲属过台有谓:“嗣后除内地只身无业之民,及并无嫡属在台者,一切男妇仍遵例不许过台,有犯即行查拿递回外,其在台有业良民,果有祖父母、父母、妻妾、子女、子妇、孙男女及同胞兄弟在内地者,许先赴台地该管厅、县报明,将本籍住处暨眷口姓氏、年岁开造清册,移明内地原籍查对相符,覆到之日,准报明该管道、府给与路照,各回原籍搬接过台。其内地居住欲过台探亲、相依完聚者,即先由内地该管州、县报明造册,移明台地确查,覆到再由督抚给照过台。仍责成厦门、海防两同知并守汛武员,凡遇过台眷口出入,均须验明人照相符,方准放行;否则,将该管官查参议处。”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闽浙总督杨廷璋以全台大势不便,聚集匪类,奏请定限一年,自上年五月二十六日至本年五月二十五日,允许闽、粤流寓民人遵限请照搬眷过台,限满即行停止,毋再滥行给照。从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五月到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五月,是第三次实行有条件开放移民搬眷政策。

据杨廷璋观察,这个时候台湾(主要是西部地区)开发已达相对饱和状态,有人满为患之状,台民携眷过台并不踊跃,甚至出现请照回籍的现象。他在建议限定一年开放携眷时具体分析道:“台湾从前地广土肥,物产饶裕,是以雍正十年及乾隆十一年两次开禁,请照搬眷者甚多。今则边界既不容私垦,而台地生聚日繁,民人无可希冀。即在台立业之人,尚多请照回籍。是以开禁一年,请照过台,仅止四十余户。其中查系漳、泉民人在台湾大小衙门充当书办衙役者居多。至寓居台地贸易民人,多已不愿携眷过台。而偷渡过台者均系赤棍匪类,实可无庸藉为小民谋团聚之名,再弛搬眷之禁。”台民请照回籍,表明赴台移民迫于生计有回流现象,清政府对此非常重视,适时变通对台移民成法,实行严进宽出办法。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署福建巡抚钟音以闽、粤在台移民日渐增多,如果失业变成游民,易生事端,而渡回内地原籍又得各厅、县查明给照,往往在各汛口遭遇胥役、兵丁勒索留难,奏请在台回籍者概免给照,按规定登记即可随时放行。有谓:“嗣后在台情愿回籍者,概免给照,准其自赴鹿耳门总口,将姓名、年貌、在台在籍住址,向船户说明,开列总单,即由船户持交口岸员弁,验戳挂号,随时放行,仍令汛口将单内回籍姓名、住址,一月一报臣衙门备案。其南北一带口岸,不许内地船只往来之处,仍照向例严禁,责成该口查明,不许私越,有犯按例重惩。其自内地渡台者,恪遵定例,给照盘验。如此稍为变通,则在台欲回原籍之人,不致阻其归计,集聚游民,自必日渐减少,而于严查偷渡之事,两无所妨。似于安辑海疆,清厘流寓之道,稍有裨益。”奉朱批:“著照所请行。”

通过三次有条件开放移民搬眷,那些在台有固定产业居所的移民已能安居乐业,在赴台移民携眷日渐宽松的情况下,清政府首先开放了赴台官员携眷政策。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颁布上谕:“台湾文职官员知县以上年过四十无子者,方准携眷前往,此例未知始自何时,殊可不必。该处虽远隔重洋,自设立府县以来地方宁谧,与闽省内地无异,且各员携眷赴任,不致内顾分心,于办公亦甚有益。方今中外一家,更不必过存畛域之见。即于伊犁等处距边万余里,其驻守之将军等官,俱准其携带家眷,何独于台湾为禁制乎?王道本乎人情,旧例未为允协。嗣后台湾文武各官,无论年岁若干,有无子嗣,如有愿带眷口者俱准其携带,其不愿带者亦听其便。著为令”。从此,在台文武官员可以随意携眷入台,不再有任何条件限制。

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清政府完全放弃严禁赴台移民携眷政策。协办大学士福康安在平定林爽文事件之后奏陈善后事宜,有谓:“禁止携眷之例,自雍正十年至乾隆二十五年,屡开屡禁,经前任总督杨廷璋酌请定限一年,永行停止,而挈眷来台湾者,至今未绝。总因内地生齿日繁,闽、粤民人渡海耕种,谋食居住,日久置有房产,自不肯将其父母、妻子仍置原籍,搬取同来,亦属人情之常。若一概严行禁绝,转易启私渡情弊,前经臣福康安据实奏明,毋庸禁止。嗣后安分良民情愿携眷来台湾者,该地方官查实给照,准其渡海,一面移咨台湾地方官,将眷口编入民籍。其只身民人亦由地方官一体查明给照,移咨入籍。”此奏得到乾隆皇帝允准。禁止携眷政策至此正式废除,赴台移民无论携眷与否,只要取得地方官印照,合法渡台,移民及其眷属均可在台湾落籍。

在台湾移民史上,一个非常值得注意的问题是无照偷渡。早在康熙末年,清政府实行给照渡台制度不久,就出现偷渡现象,并给台湾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台湾知府周元文称:“此辈偷渡者,俱系闽、广游手之民,其性本非驯良,又无家室顾忌,无怪乎刁悍日甚,而鼠窃之事,日见告闻,倘此辈再为饥寒所驱,则地方隐害,又不知将何底极。”乾隆初年,闽浙总督喀尔吉善认为:“偷渡一事,实为台郡第一要务,不得不力加整顿,以期克收实效。”可见,其时偷渡现象已经非常严重。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十月二十五日,清廷谕令福建督抚每年将偷渡“如何实力查禁,有无审出偷漏之人,于岁底汇奏一次,以观伊等之能否尽心,核其优劣”。清政府把查禁偷渡作为福建督抚年终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明令要求福建督抚每年年底必须汇奏一次查禁偷渡的情况,表明清政府对此事的重视,也说明偷渡问题确实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

无照偷渡现象是清政府始终严禁但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三:

其一,正口官渡之弊,导致偷渡横行。清政府在台海两岸陆续开辟了福建之厦门、蚶江、五虎门和台湾之鹿耳门、鹿港、八里坌、五条港、乌石港八个官渡正口,是大陆移民往来两岸的正常通道,只要取得地方官执照,通过出口与进口查验,就可以顺利通行。本来这是一般良民入台的正常渠道,但也成了贪官污吏乘机敲诈勒索的途径,他们为移民赴台设置障碍,时间与费用均高于私船偷渡,致使不少良民不得不卷入偷渡之途。正如闽浙总督觉罗伍拉纳等所奏称:“偷渡之弊仍复年办年有者,盖缘生齿日繁,台湾地土膏腴,易于耕作,无业贫民纷纷渡海,或依亲傍族觅食营生。若由官渡,则必经官给照,难免守候稽延,而商船搭载其价亦昂。遂有积惯船户、客头,于沿海小港私相招揽,每人不过番银二、三元,即可登船开驾。在揽载者既可因多人获利,而私越者亦因出费既轻,行程又速,遂致图便目前,不惜以身试法,此私渡之所以未能净尽也。”山西道监察御史杜彦士说得更加具体,有谓:“偷渡之禁日严,而终不能遏绝者,一在挂验出口者之需索照费,一在稽查入口者之收受船规也。查定例,渡台人民,由内地州、县查明有无过犯,出具族邻保结,给发执照,方准配船,立法至为周密。乃奉行不善,往往家丁、胥役因缘为奸,见在渡台者,每人给照,勒索照费洋银七、八元,或五、六元,方准发给。故良民贫苦者,无力给照,奸民欲逃窜者,胥役贪图厚利,听其捏造族邻保结,蒙混给照。至台地入口时,官弁稽查,辄命胥役到船盘验,船中有出海者,即与关说贿托,以船大小、人多寡为计,约输银百元、七八十元不等。凡有照、无照者,均得上岸,官弁视为陋规,竟成利薮。如此而欲禁偷渡,岂可得乎?故欲严偷渡者,在严出口之禁,尤在严入口之禁。”可见,尽管有正口官渡,但获得执照及出口、进口查验都难免遭受不法官吏刁难勒索,而且商船搭载价钱又高于偷渡私船,良民偷渡实属不得已,实际上是正口官渡制度执行过程中贪官污吏徇私舞弊所致。

其二,禁止携眷政策下的偷渡。大概从康熙四十一年(1702年)到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清政府曾经实行禁止携眷政策,尽管其中有三次短暂地有条件开放移民搬眷,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在较长时间的禁止携眷期间,不少赴台移民饱受妻离子散、骨肉分离的痛苦,不得不通过偷渡方式实现家人的团聚。“台湾编民,多系内地之人,其有恒业方成,生计甫顺,全家骨肉,天各一方,格于例限,不得永遂孝慈之愿,致有父母依闾、妻室离旷、舔犊含饴之念,情所必至。愚民因之贪便罹法,履险丧躯,愆虽自作,然为伦常天性所迫,隐衷实堪怜悯。……现在汉民已逾数十万,其父母妻子之身居内地者,正复不少。十年长养,凡向之孑身漂流过台者,今已垦辟田园,足供俯仰矣;向之童稚无知者,今已少壮成立,置有产业矣。若弃之而归,则失谋生之路;若置父母妻子于不顾,更非人情所安。故其思念父母,系念妻孥,冀图完聚之隐衷,实有不能自已之苦情,以致急不择音,甘受奸梢之愚弄,冒险偷渡,百弊丛生。”禁止携眷政策确实有与亲情伦理相悖之处,也是导致偷渡的原因之一,林爽文事件之后经福康安奏请便被废止。

其三,奸宄之徒、无赖游民偷渡成风。清政府实行给照渡台制度,赴台移民需要取得地方官的执照,才能合法渡台,这对不法之徒是一个难题。台湾为新辟地区,初期地广人稀,对于山多地少、人口过剩的福建、广东沿海地区人民有非常大的吸引力,不仅大量良民通过给照渡台安家立业,一些不法之徒及无赖游民也以偷渡方式纷纷逃到台湾,以求避难与谋生。闽浙总督喀尔吉善奏称:“台湾为海外重地,向因土膏舒沃,闽、粤之人多往耕种,近来流寓殷繁,已觉人满,加以沿海奸匪,又复偷越前往,良莠混淆,贻累地方,欲求顿理肃清,偷渡首宜严禁。”不少无赖之徒偷渡到台湾,给台湾带来社会动荡的隐患,如山西道监察御史杜彦士所谓:“内地无赖之徒,混迹商艘,杂沓而至,往往游手失所,群聚为盗,则偷渡之为患也。”台湾成为一海之隔的闽、粤沿海地区不法之徒避难的渊薮。

另外,还有赴台官员及水师游船夹带偷渡。“其弊由调台之官带一人菓价八两,充作长随;或由水师游船假作出洋官兵,不拘人数,以免照身挂号;又或夹带流民,数十年来,积聚数十万人矣。”官方与军方夹带偷渡,是对给照渡台制度的极大破坏。

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无照偷渡屡禁不绝。事物都有两面。无照偷渡既是对给照渡台制度的破坏,也是一定程度上的补充。无照偷渡给台湾带来非法移民,其后果有二:一方面使台湾多游民,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但另一方面使台湾人口增加,也为开发台湾作出了积极贡献。


三、台湾移垦社会的形成与定型

清政府实行给照渡台,并严禁无照偷渡,都是对赴台移民的严格管理,但闽、粤沿海移民仍是源源不断涌向台湾。“内地无业之民,视台地为乐土,冒险而趋,络绎不绝,请照以往者有之,私行偷渡者有之。”无论请照还是偷渡,大量移民来到台湾,不仅为开发台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而且逐渐改变了台湾的人口结构与社会结构,使台湾成为以闽、粤移民为主体的移垦社会,并逐渐融入与大陆内地一体化进程之中。

台湾移垦社会大概在乾隆嘉庆年间开始形成。

由于台海两岸天然的密切关系,自古以来大陆移民到台湾时有发生,但大规模的移民高潮则出现在清代康熙统一台湾之后,正是大量汉族移民改变了台湾的人口结构。据估算统计,荷据时期台湾少数民族大约3.9-6.9万人,汉族4.5-5.7万人,两者大致相当。明郑以后,汉人移民逐渐增加,汉族人口大增,明郑时期即达到10-12万人,大概翻了一番,但少数民族人口增长缓慢,直到光绪十二年(1886年)才有14.8万人。清代台湾人口总数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约12万人,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91.3万人,嘉庆十六年(1811年)194.5万人,光绪十九年(1893年)254.6万人。由于汉人大量移入,台湾少数民族被迫移居山区,或逐渐被同化为平埔族,使得少数民族保持极低的人口增长率,人口增长极为缓慢。清代大陆移民完全改变了台湾岛内人口状况,从荷据时期汉族与少数民族大致相当,到清代乾嘉时期以后便转变为以汉族占绝大多数的人口结构。

从人口增长率来看,清代台湾人口变迁有一个从迁移增长到自然增长的转变过程。据推算,台湾人口从康熙二十二年到乾隆四十七年(1683—1782年)的年增长率为2.07%,从乾隆四十七年到嘉庆十六年(1782—1811年)的年增长率为2.64%,从嘉庆十六年到光绪十九年(1811—1893年)的年增长率为0.3%,前两个时期主要是迁移增长,第三个时期则回归自然增长。这表明嘉庆十六年(1811年)以前台湾接受了大量大陆移民,从而形成以移民为主体的移垦社会,此后影响台湾人口变迁的因素主要不再是移民,而是自然增长。

关于清代台湾人口的性别比例问题,台湾有所谓“有唐山公,无唐山妈”的说法,意指台湾历史上只有大陆男性的移民,而没有女性的移民。这种说法近年来被“台独”政治势力操弄,具有强烈的政治意味。其实,这种说法并不符合史实。早期台湾妇女人数确实较少,但早期移民中的无妻者并不占多数,因为许多移民在原乡已经娶妻,然后才到台湾来。从族谱资料看,早期娶台湾女子者为数不多,且主要是娶汉人移民的后代,“娶番女”的情况虽然存在,但实际上只是少数,且受到明令禁止。由于清政府在较长时间里实行禁止携眷赴台政策,也由于女性移民“偷渡”会比男性移民更加困难,故在一定时期内,台湾社会的人口性别比例并不平衡。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雍正末年、乾隆初年三次开禁,很多女性移民得以“合法”请照渡台,以及更多的女性想方设法渡台与家人团聚,都有助于缓解台湾社会中人口性别比例失调的状况,清代向台湾的大陆移民中,人口性别比例的失调实际上是很有限的。在乾隆末年取消禁止携眷赴台政策后,台湾人口只用20年就几乎翻了一番,这种社会人口的高速增长,除了移民增长之外,人口自然增长也应达到一个较高水平,表明成年男女的婚配率比较高,人口中的性别比例已经比较平衡。

可以说,雍正末年、乾隆初年三次有条件开放移民携眷,以及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彻底废除禁止移民携眷政策,有助于大陆移民在台湾拥有完整的家庭生活,从而安居乐业,使社会结构日趋稳定,这是乾嘉时期台湾移垦社会形成的重要标志。

台湾移垦社会在乾嘉时期开始形成以后,因祖籍地域矛盾重重,历经频繁的分类械斗,通过其内部不断地自我调整,在咸同之际基本定型。

清代大陆赴台移民主要来自福建的漳州、泉州与广东的惠州、潮州等地。这些地区山多地少,人口过剩,不少人渡海到台湾谋生,良莠不齐,鱼龙混杂。据福建巡抚钟音奏称:台湾“土著者少,流寓者多,皆系闽之漳、泉,粤之惠、潮迁移赴彼,或承贌番地垦耕,或挟带资本贸易,稍有活计之人,无不在台落业,生聚日众,户口滋繁。……到台之后,或依亲戚而居,或藉佣工为活,或本无可倚,在彼游荡者,亦实蕃有徒,奸良混杂,莫可辨别。”大陆移民到台之后,起先大都按祖籍地缘关系聚居,随着各地移民先后来台以及台湾开发的进程,在台湾岛上形成具有明显地域性的移民格局。乾隆末期,郑光策为前往台湾镇压林爽文起义的福康安分析岛内移民分布格局时有谓:“按全台大势,漳、泉之民居十分之六七,广民在三四之间。以南北论,则北淡水、南凤山多广民,诸、彰二邑多闽户;以内外论,则近海属漳、泉之土著,近山多广东之客庄。广民骄悍腾锐,器械精良,闽民亦素畏之。前漳、泉械斗时,广庄不与,闽民亦无敢挠乱之者。”相对而言,在台大陆移民之中,福建人较多,但广东人骄悍,一般情况下可以互相制衡,互不干扰。但是,在他们开发台湾的过程中难免出现各种矛盾和利益冲突,而频繁地发生了分类械斗。

清代台湾的分类械斗与一般社会以宗族姓氏群体相互械斗不同,是赴台移民以祖籍地缘群体之间分类的械斗,是移垦社会形成与定型过程中特有的社会现象。福建的漳州、泉州与广东的惠州、潮州等地人民本有械斗传统,所谓“械斗之案,起于闽省漳、泉二属,而粤东惠、潮尤甚”。这些地区的移民到台之后,也把械斗的传统带到台湾。他们在台湾以祖籍地缘关系聚居,“各分气类”,如姚莹所谓:“台湾之民不以族分,而以府为气类。漳人党漳,泉人党泉,粤人党粤,潮虽粤而亦党漳。”福建的漳州与泉州各自分类,福建与广东又互相分类,这种地域分类完全可以理解。至于广东的潮州却与福建的漳州结为一类,主要是他们均为福佬文化体系,又与广东嘉应州、福建汀州的客家人互分气类,就是闽南人与客家人的族群划分。清代台湾的分类械斗主要有闽粤械斗、漳泉械斗,另有漳泉粤互斗、粤人同籍械斗和泉人内部械斗。据陈孔立《民间械斗事件简表》统计分析:台湾自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到光绪二十年(1894年)125年间,共有民间械斗73次,其中分类械斗48次,占65.8%;48次分类械斗中漳泉械斗22次,闽粤械斗18次,漳泉粤械斗5次,粤人同籍械斗2次,泉人内部械斗1次。如果以同治二年(1863年)为界,此前共有民间械斗57次,其中分类械斗46次,占80.7%;此后共有民间械斗16次,其中分类械斗只有2次,占12.5%。由此可以得出两点结论:一是通过从乾隆中期到同治初年将近100年大约每两年一次分类械斗,福建、广东移民不断地自我调整,逐渐在各自新的移居地域内安居乐业,台湾移垦社会在咸同之际基本定型;二是同治二年(1863年)是台湾民间械斗从分类械斗向一般族姓械斗的转折点,这是移垦社会基本定型的明显标志。

考察清代大陆移民赴台历史,可以看到,台湾移垦社会形成与定型的过程,也是台湾与内地一体化的过程。自康熙统一台湾以后,大量福建、广东移民不断涌向台湾,使得闽南人与客家人群体成为台湾社会主体居民,一直影响到现在台湾社会的族群结构。清政府通过推行与内地一样的政治、经济、文化政策,使以闽、粤移民为主体的台湾社会在与内地一体化的过程中保持了同质性。早在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协办大学士福康安在平定林爽文事件之后奏陈善后事宜,有谓:“台湾为五方杂处之区,本无土著,只因地土膏腴,易于谋生,食力民人挈眷居住,日聚日多,虽系海外一隅,而村庄户口较之内地郡邑,不啻数倍。”“虽台湾远在海外,稽查奸匪不可不严,而百余年来,休养生息,贩运流通,实与内地无异。”福康安亲历台湾的实地观察,应该是真实可信的。也就是说,乾隆末年台湾已经开始形成与内地同质性的移垦社会。随着台湾不断开发,也加快了与内地一体化的进程,直到咸同之际移垦社会基本定型。


结论

通过检讨清代台湾移民政策与移垦社会定型问题,可做如下两点结论:

其一,清政府对台湾实行给照渡台等移民政策,是为了实现对台移民进行有效管理,并不是有意限制对台移民。论者多从清代前期“消极治台”说立论,认为清政府实行给照渡台、两岸对渡制度以及禁止携眷政策,都是严格限制大陆移民赴台,其实是误解。给照渡台与两岸对渡制度,都是对赴台移民的规范化管理,这是毋庸置疑的。至于禁止携眷政策,清政府起初确实有担心台湾成为移民反叛基地而有把其家眷作为人质的意图,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台湾开发进程的加快,清政府逐渐做出调整,在雍正末年与乾隆初年曾经三次实行有限度地开放移民搬眷,直到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完全放弃这个政策。事实上,禁止移民携眷政策,并没有从根本上影响移民进程。需要指出的是,清政府自始至终都严厉禁止移民偷渡,当然这不是限制移民,而是对渡台移民的严格管理,尽管其结果并不尽如人意,但并不能否定这个政策的初衷。清代台湾移民政策的目的是管理而不是限制,表明其理台政策是积极的,所谓“消极治台”说并无事实根据。

其二,清代台湾移垦社会在台湾开发进程中逐渐形成并定型,不存在转型问题。关于清代台湾社会发展变迁的总体研究,即社会转型模式的研究,台湾学界曾经有所谓“内地化”与“土著化”之争。历史学家李国祁认为清代台湾移垦社会的转型,主要是一种“内地化”运动,即台湾社会变迁在取向上以中国本部各省社会形态为目标,转变成为与中国本部各省完全相同的社会,其结果是台湾成为中华文化的文治社会。人类学家陈其南则认为整个清代是来台汉人由移民社会走向“土著化”变为土著社会的过程,土著社会以建立在本土地缘和血缘关系上的新宗教和宗教团体取代了移民社会的祖籍地缘和血缘团体,其结果是台湾社会与中国本土社会逐渐疏离。大陆学者陈孔立对清代台湾社会发展模式提出新的设想,认为它是双向型的,而不是单向型的,即一方面日益接近大陆社会,一方面日益扎根于台湾当地,但也不是“内地化”加“土著化”,因为直到被日本割占之前,既没有“化”成与大陆完全相同的社会,也没有“化”成从大陆疏离出来的土著社会,而是处于双向发展的过程之中。他还把移民社会转型后的台湾社会称为“定居社会”,认为这比“文治社会”或“土著社会”更加符合当时的历史特点。其实,台湾移垦社会并不存在转型问题,只是从开始形成到基本定型,时间大概在乾嘉时期开始形成,咸同之际基本定型。持转型论者所谓“文治”是相对于“武功”而言,清代台湾移民社会本身就具备“文治”特点,而并不具“武功”性质;所谓“土著”是与“移民”相对而言,但“移民”无论如何都不可能转变为“土著”,只能在冲突中融合并存;所谓“定居社会”是与“游牧社会”相对而言,“移民”不是“游牧”。因而,清代台湾移民社会不存在转型问题,只是逐渐定型而已。“移民社会”或“移垦社会”最大的特点是其与原乡密切的文化渊源关系,同时又具有本土文化的特性。

总之,清代台湾社会具有鲜明的“移民社会”或“移垦社会”的性质,这个性质充分表现在其与内地一体化的进程之中,其所呈现的某些与内地不同的特点,只不过是其地域性的反映,大陆其他各地都有类似的情况,所谓大同小异而已。这个“大同”就是大一统中国的共性,“小异”只是各地的特殊性。从这方面看来,台湾自被纳入中国版图以后,就与中国其他地方一样,逐渐在一体化进程中与大陆社会实现同步变迁,并成为大一统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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