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香港需要了解香港的法律——内地与香港的夫妻财产制度截然不同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别


内地婚姻法施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收入如果没有其他特殊约定,原则上是夫妻共同财产,无论登记在一人还是双方名下。香港的婚姻家事法中并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制,而是分别财产制,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独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双方结婚以后,一方取得的财产并不当然地成为另一方的共同财产。

两者是截然不同的,尤其是涉及到房屋问题,国内购房可以登记在一人名下,但是在香港购房时,即使是夫妻关系,也不能仅依据内地的法律,想当然的认为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香港的法律原则上财产归属各自所有,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存在发生财产混同的情况。

(二)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区别

内地法律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同时也实行夫妻债务共担制度。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中的一人借钱后,如果所借资金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去共同经营或事后追认等,也就是共债共签加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向双方主张偿还,双方均由义务偿还。

香港法律对此没有规定,由于实行的是夫妻分别财产制,在债务上也是分别债务,夫妻一方债务没有特殊情况的,另一方即无需介入也无需承担。无论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是如果共同签订协议借钱,则签字人共同担责。以借钱的主体而非基于婚姻关系确认债务的承担。

(三)夫妻赡养制度的区别

内地法律明确规定,离婚后夫妻双方都有抚养未子女的法律义务,但是对于配偶,法律没有规定赡养义务。目前《民法典》虽然有所进步,包括困难补助和家务补偿,但是未建立离婚夫妻之间的赡养义务,离婚后,夫妻双方之间并无太多的瓜葛,大家各自生活,一别两宽。

香港婚姻法有规定有能力的夫妻一方有赡养没有经济能力另外一方的义务,首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均有权要求另外一方负赡养或供养责任,如果一方有能力赡养而不赡养另一方,可以要求法院颁布命令执行该义务。在离婚时,如果其中一方有经济困难或婚前曾经对于家庭作出过重大贡献,而另一方面收入高,赚钱能力强或者本身经济条件较好,法院也会考虑要求一方对另一方提供一笔供养费或者每月支付一笔供养赡养费。香港法律制度下,对于保障经济困难或婚前曾经对于家庭作出过重大贡献的夫妻一方,是有特殊保护制度的。可以要求对方给予赡养费。

(四)房产归属制度方面区别

内地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不管是以谁的名义出资,也不管房产证上写的是谁的名字,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是夫妻双方各自一半份额。婚前男方或者女方购买的房产,婚后夫妻个人还贷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分割婚后还贷以及增值部分对应的财产。

香港的婚姻家事法中不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而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的房产,无论在结婚前还是在结婚后,属于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另外一方配偶不能基于配偶身份享有房屋的权利。登记主体为财产主体,这是香港和内地的巨大区别。

当然法官在处理离婚房产时,也要考虑夫妻双方自身的赚钱能力,经济实力以及夫妻一方对家庭做出的贡献大小,然后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为了公平起见,法官通常会要求取得房产的一方给付另一方相应的补偿金,以追求实质上的公平。


李双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法院民商事审判一线近十年,审理案件千余件。现以疑难民商事案件以及二审、再审案件的争议解决为主要业务,凭借丰富的争议解决经验,寻找有效的方案,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务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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